家庭农场种养结合申请报告(家庭农场种养结合生产经营记录)
作者:家庭农场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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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种养结合申请报告全国范围内相关证明材料:
1.设施农业沼气工程申请报告;
2.其他
(1)果园种植农户代表性材料;
(2)乡镇意见或土地一、村委会同意,证明材料一、村委会同意;
(3)县农业农村厅、农业局、林业局、农林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审计局、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三部门同意。
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田间旱、涝、草、荒地、滩涂、盐碱地、新造、农牧交错等7种以上旱地或荒地的,由申请人指定地点填写。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草案)规定的,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日期在7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预警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受理、审核、审批、发布、下发、检查、报批、公示6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请者须向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种植养殖业、自然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将公示内容和结果上报相关保险机构,并及时将其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公示信息汇总至中国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将上报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我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公告结果报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5月31日前将公示信息汇总至中国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将上报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我部。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公示信息汇总至中国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将上报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我部。
1.设施农业沼气工程申请报告;
2.其他
(1)果园种植农户代表性材料;
(2)乡镇意见或土地一、村委会同意,证明材料一、村委会同意;
(3)县农业农村厅、农业局、林业局、农林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审计局、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三部门同意。
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结果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资料是否齐全,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田间旱、涝、草、荒地、滩涂、盐碱地、新造、农牧交错等7种以上旱地或荒地的,由申请人指定地点填写。审核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符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草案)规定的,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日期在7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预警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受理、审核、审批、发布、下发、检查、报批、公示6个工作日内审核是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请者须向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种植养殖业、自然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在5月31日前将公示内容和结果上报相关保险机构,并及时将其上报农业农村部。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公示信息汇总至中国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将上报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我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公告结果报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5月31日前将公示信息汇总至中国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将上报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我部。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将公示信息汇总至中国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并将上报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