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调研考察种养殖证明 法律法规依据
作者:深入调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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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调研考察种养殖证明 法律法规依据依据记载是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制定种养殖企业项目表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鉴定标准》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兽医)厅(委)会研究制定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鉴定及确认办法。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 种子质量纠纷鉴定及确认办法(修订草案)
第四次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问题监测及确认办法 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遴选农作物种子,符合种子质量纠纷鉴定及确认办法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和进出口流通等环节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种子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设置的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向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报送有关材料;
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科学测产,测算单位产量、合格率,确定样品,报送省种子管理部门进行检测;
由省农科院等有关单位组织种子质量纠纷鉴定及现场鉴定,并填写有关资料。
第六条种子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考核和检验能力,具体承担检验机构考核任务的机构承担检验能力、判定依据、检验数量、判定依据等。
第七条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种子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考核,如有不符合种子质量标准的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活动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种子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 种子质量纠纷鉴定及确认办法(修订草案)
第四次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问题监测及确认办法 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遴选农作物种子,符合种子质量纠纷鉴定及确认办法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和进出口流通等环节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种子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设置的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向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种子质量纠纷调查及确认办法,报送有关材料;
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科学测产,测算单位产量、合格率,确定样品,报送省种子管理部门进行检测;
由省农科院等有关单位组织种子质量纠纷鉴定及现场鉴定,并填写有关资料。
第六条种子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考核和检验能力,具体承担检验机构考核任务的机构承担检验能力、判定依据、检验数量、判定依据等。
第七条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种子质量违法行为进行考核,如有不符合种子质量标准的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活动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对检验工作进行指导,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种子检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