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养殖兽医协议书
作者:特种养殖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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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养殖兽医协议书是一项科学性比较强、社会性广泛的法律法规,在2014年,河北省从中央农业部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牧兽医局2015年兽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严格把关,做好生猪屠宰、经营、使用兽医卫生许可证和兽医处方等制度审查。”
即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兽药经营、使用工作,为确保兽药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凡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二、禁止使用非法兽药。
三、凡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实行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范围内的兽药产品,必须严格审查。对已登记的兽药产品,销售、使用的兽药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兽药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登记批准的兽药。
四、对所有兽药产品购销台账、票据等必须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药品名称、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等内容,要记录药品名称、含量、用法用量、停药期、日期等,并按要求向农业部说明。
五、对个别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使用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及抗生素。
六、经批准使用的兽用处方药,应当与说明书、质量保证办、兽药通用名称、规格、剂型相符。
七、发现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购销台账,记录购销台账,但不得擅自扩大、合并、疏解。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完善兽药使用记录,建立健全兽药使用单位和销售网点。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制定兽药使用记录,并及时上传相关文章,不得将兽药使用记录、销售、使用记录以及兽药通用名称、规格、剂型、包装情况、库存情况、产品说明书、购销凭证、标签等材料报送兽药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记录:
(一)购销、出入、记录以及使用说明;
(二)兽药使用单位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兽医处方笺购销兽药;
(三)兽药使用单位凭进口兽药证或出具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证明;
(四)兽药使用记录、使用说明、标签、说明书和载明兽药安全间隔期等;
(五)兽药使用单位凭购销凭证和兽医处方笺购销兽用处方药。
即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兽药经营、使用工作,为确保兽药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凡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度。
二、禁止使用非法兽药。
三、凡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机构实行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范围内的兽药产品,必须严格审查。对已登记的兽药产品,销售、使用的兽药产品必须进行登记。兽药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未经登记批准的兽药。
四、对所有兽药产品购销台账、票据等必须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药品名称、产品说明书、批准文号、生产厂家、产品批号等内容,要记录药品名称、含量、用法用量、停药期、日期等,并按要求向农业部说明。
五、对个别兽药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和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使用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兽药及抗生素。
六、经批准使用的兽用处方药,应当与说明书、质量保证办、兽药通用名称、规格、剂型相符。
七、发现违规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购销台账,记录购销台账,但不得擅自扩大、合并、疏解。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完善兽药使用记录,建立健全兽药使用单位和销售网点。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制定兽药使用记录,并及时上传相关文章,不得将兽药使用记录、销售、使用记录以及兽药通用名称、规格、剂型、包装情况、库存情况、产品说明书、购销凭证、标签等材料报送兽药经营企业。
第十一条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记录:
(一)购销、出入、记录以及使用说明;
(二)兽药使用单位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兽医处方笺购销兽药;
(三)兽药使用单位凭进口兽药证或出具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证明;
(四)兽药使用记录、使用说明、标签、说明书和载明兽药安全间隔期等;
(五)兽药使用单位凭购销凭证和兽医处方笺购销兽用处方药。